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一、全体师生都应自觉地贯彻勤俭办学方针,爱护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凡由于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工作责任心差、擅自拆改或不遵守规章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根据物质性质、事故情节及本人态度等,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赔偿数额按《郑州轻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办法》执行。

三、凡由于设备陈旧、缺陷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存在难以避免的客观原因,在正常使用中引起的损坏,从轻或免于赔偿。

四、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及时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赔偿金额在8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处理,800元以上的经院系签署意见后,交设备处、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处理。 

五、发生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主动写出书面检查。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的,从重处罚。

六、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应由当事人一次交清,不得报销。所收缴的赔偿费应按规定入账并用于维修和补充仪器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