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奋发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鼓励学生在特长方面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校统招具备正式学籍的全日制2004级及以后本科学生,均适用本条例。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项目


第三条  奖励方式:通报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四条  奖励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其中,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学科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科技创新奖、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等;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

三、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3、思想品德考评成绩达良好以上或学年德育学分考评成绩10学分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5、学年度内未受纪律处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非艺术类专业:

特等奖3600元/人·年          获奖比例1%

一等奖3000元/人·年          获奖比例4%

二等奖1500元/人·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700元/人·年           获奖比例12%

艺术类专业:

特等奖5600元/人·年          获奖比例1%

一等奖5000元/人·年          获奖比例4%

二等奖2200元/人·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1000元/人·年          获奖比例12%

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完成学年度规定的学习科目,学年各科成绩及格以上;

(2)特等奖申请者考试课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以上;

(3)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思想品德学年度考评应当为或学年度德育学分考评成绩达12学分。

3、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按专业和年级为评选单位进行评定,按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排序,按获奖比例等确定获奖等级。

(2)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的计算与排序。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学年平均学分积进行排序。即:学分积=每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的成绩;该学期的平均成绩=一学期各课学分积的总和÷该学期各课计划应得学分总和;学年平均学分积为上、下两学期学分积之和的平均值。

实行百分制的学生按学年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即:学年平均成绩=上、下两学期各门课程成绩的总和÷上、下两学期开设课程的总门数。

考查课的优、良、中、及格成绩分别以90、80、70、60分作为该门课程计算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的成绩。

(3)学年度内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参评资格,不参加成绩排序。

(4)毕业生不再进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学校通过评选优秀毕业生等方式对毕业生进行奖励。

二、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1、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由我校组织评选的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选后进行。

2、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2)符合专项奖学金申请的专项条件。

3、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在学生班级推选的基础上,各院(系)审查后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张榜征求意见后,报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4、专项奖学金的奖励与表彰

(1)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金额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奖励金额不少于1000元/人·年;

(2)每年可通过全校表彰大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也可单独召开颁奖大会。

三、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科研创新、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生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且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下列奖励:

1、社会工作优秀奖

(1)奖励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金额100元/生,奖励比例5%;

(2)在院团委、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和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生活园区团学组织、社团组织学生干部中单独设立社会工作优秀奖评比名额,奖励金额100元/生,奖励比例5%。

2、学科优秀奖

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500

400

300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个人

1000

800

600

省级

团体

300

200

100

个人

400

300

200







3、科技创新奖

奖励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活动中有显著成绩、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或发明创造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

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500

400

300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个人

1000

800

600

省级

团体

300

200

100

个人

400

300

200







4、文体活动优秀奖

奖励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并在校级及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对于成绩优异者学校在通报嘉奖的同时,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400

300

200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个人

800

600

400

省级

团体

200

100

50

个人

300

200

100







(2)在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第1名

23名

46名

打破记录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400

300

200

80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

个人

800

600

400

1600

省级

团体

200

100

50

400

个人

300

200

100

600








(3)学生在校期间创作的科技、文化、艺术作品被学校收藏者,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收藏证书。

5、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

奖励在学校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有突出事迹和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者。该奖项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学生处审定,不受名额限制,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500元奖励,特殊情况可予以重奖。

6、年度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各项可以兼得,但每生各项累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7、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在每年的入校新生中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学校当年的有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第七条   在毕业生中进行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第八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一、三好学生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

2、严于律己,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4、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获一、二等综合奖学金;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课外活动,参加公益劳动,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三好学生标兵的申请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中选拔产生;

2、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突出、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做出突出贡献者;

3、有一定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在省级以上科技、文体、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8%;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2

第十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定工作与每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在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1.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在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等活动中,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的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申请条件

一、 优秀学生干部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勇于开拓进取,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能解决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团结协作,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能与全体学生干部密切合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获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二、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申请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产生;

2、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工作成绩突出,在各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3、所在班级凝聚力强,风气正,学习风气浓厚,无违纪现象。

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5%;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 4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工作与每学年的综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在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2、在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社区和社团共青团组织干部中单独设立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名额,比例同上。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重要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较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比较高的综合素质;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优秀毕业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就业范围内,由学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毕业前进行,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人数的 8%;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


第十九条先进班集体的申请条件

1、有一个团结的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班委、党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全班当年无受纪律处分者;

3、具有良好的学风,班级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全班无因学习原因而退学者;

4、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有益的班级课外科技文体活动;

5、全班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寝室卫生较好;

6、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第二十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与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在班级申报的基础上,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定比例及奖励办法

1、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为参评学生班级总数的15%。

2、学校为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颁发奖状及奖金,奖金为1000元/年·班。


第八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项荣誉称号

评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评定程序

1、九月上旬到中旬,在学生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各院(系)组织完成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和德育学分成绩的评定工作;同时院(系)公布上学年每位同学的单科成绩,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按专业年级进行成绩排序。成绩排序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排序公示有异议者可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咨询。

2、九月中旬到下旬,各院(系)对初步确定的获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者,在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答复。

3、十月上旬,各院(系)完成整个评定工作,按要求申报各种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十月中下旬,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树立正气,各院(系)要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及时进行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对于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品、奖状,以资鼓励。

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可授予奖品、奖金或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权对平常表现差的年级、专业、班级,在各项评比中降低评定比例或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所得奖学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先进班集体奖金应用于开展班级集体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各院(系)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